关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落实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1.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的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由财政给与补助。在异地治疗新冠肺炎患者,按照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无需提前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 2.患有慢性病、老年病或其他稳定期需要长期用药疾病的门诊患者可开具最长2个月长期处方,按规进行报销。 3.单位为退休职工办理审核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可延期办理,如急需办理当前仅需单位或社保分中心提供电子版材料进行核定办理,核定结果直接反馈社保分中心。 4.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待疫情结束后按规定进行申报,经办部门尽快办理。 5.定点医疗机构因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产生的医疗费用,医院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6.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宝坻区医疗保障局 年2月2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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