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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 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号(政治法律类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合同违约法律对策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民政部,现答复如下: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冲击,对民商事活动造成较大影响。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毫不松懈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制定出台系列司法服务保障举措,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在法治轨道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促进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全面推进复工复产达产,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确保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合同违约法律对策的提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提案中所涉问题也是我们在出台系列指导意见时所   关于金融机构适当延展借款合同期限与利率的建议。中国银保监会表示,年3月1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保监会与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办发〔〕6号),确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可延至年6月30日,免收罚息,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年6月1日,中国银保监会配合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号),对于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年底前存续的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年3月31日,并免收罚息。对于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与其他部门协作,进一步做好涉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合同违约法律对策的研究和指导工作,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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